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公布


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公布,雖然不是書記官考試科目,但是大家也是要關心一下司法的改革喔~
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應有權依法請求填補其損失。依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揭示之前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冤獄賠償法(下稱本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關於補償要件採損害賠償之概念,然司法院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認本法所定國家責任,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因此,本法所定國家責任,不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另認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本法有關限制補償請求權之規定,應配合冤獄賠償法相關法制通盤檢討,妥為規範。為充分落實上開國際公約,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之意旨,有全面修正本法名稱及條文內容之必要,爰擬具「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完整總說明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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