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分為三等法院書記官和四等法院書記官,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可說是非常優渥。因此,也常使書記官成為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跳板。以四等書記官來說,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而擔任書記官四年後則可以取得報考律師的資格。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考取四等書記官即取得委任三職等之公務員資格,若有心在書記官的職務上求發展,只要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考試並經過訓練合格後,就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可升至科長或書記官長。又或者可以直接報考三等書記官,取得較高職等。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絕對是一個近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尤其司法特考競爭激烈,先考取書記官,使經濟生活穩定,再來挑戰律師、司法官,追求更高成就。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類科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三等
法院書記官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6.強制執行法
四等
法院書記官
   4.法院組織法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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